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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为宜兴市陶瓷行业协会花盆分会。隶属于宜兴市陶瓷行业协会。 第二条 宜兴市陶瓷行业协会花盆分会在宜兴市陶瓷行业协会领导下,由本市从事陶瓷花盆生产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分会为实现会员单位和业主共同意愿,协调会员单位和业主之间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加强自律,按照工作条例规定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分会以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为维护会员单位和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服务,为全行业的共同发展、技术进步、科学管理和学术研究服务;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和纽带作用,加强协调和协作,反映会员单位和业主的愿望和要求,为提高社会效益和企业经济效益服务。 第五条 分会接受宜兴市经贸局、宜兴市民政局、宜兴市陶瓷行业协会等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花盆分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沟通会员单位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协助政府主管部门不断完善和优化行业管理,承办其委托的相关工作和任务。 二、 接受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经济政策及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以促进全行业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 三、 接受委托承办行业内重大课题研究、行业发展规划的可行性论证;组织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商务纠纷仲裁、陶瓷的鉴定。组织促进行业发展的新技术、新工艺、新经验应用推广,为会员单位之间的经济协作牵线搭桥。 四、 制定并监督执行规行学约,对行业行为进行自律、监督和检查,维护公平竞争;组织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技能比赛等行业竞争活动,组织开展和行业发展相关的新项目交流与合作,发展行业与社会公益事业,建立公开、公平、开放有序的陶瓷花盆行业体系。 五、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合理意见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和行业内部及有关方面的矛盾和纠纷,维护会员单位和合法权益。 六、 根据会员单位和业主需要,开展有关提高管理水平和政策、法规等方 面的咨询服务;举办各类专业管理人才的业务培训班和专业性交流活动,组织编写行业有关技术资料和教材,提高全行业素质和信誉。 七、 创办行业信息服务站,为社会和会员单位及时提供各类经济、技术、管理信息;充分发挥分会自身优势,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分会采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凡本市范围内从事陶瓷花盆生产的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承认本行业分会条例,提出申请,经分会批准,可接纳为团体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和程序 一、 承认并拥护分会工作条例; 二、 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 提交入会申请书; 四、 经批准后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 在分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对本分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 参加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权利; 四、 优先获得分会提供的信息、技术情况和有关资料; 五、 要求分会帮助研究解决力所能及的问题; 六、 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分会工作条例,执行分会决议,承担分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 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关心分会工作,积极提供各种信息情报和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来履行义务,一年不参加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从事有损本行业分会利益和声誉的,经批评教育无效,取消其会员资格。退会和除名后应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二条 本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协调制。 第十三条 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和职责: 一、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听取和审议分会财产预算和决算报告; 三、 讨论并落实分会下达的工作与任务; 四、 制订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五、 选举产生分会理事会; 六、 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分会的最高执行机构,由会员单位协调推荐参加分会的当选理事,组成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因机构变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理事,经分会秘书处提请分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可以变更或增补。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的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审查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审查批准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和收支报告; 四、 审查批准分会正、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人选; 五、 制定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 领导分会所属部门开展工作; 七、 监督和检查分会日常工作; 八、 负责筹备如开会员代表大会; 九、 审核批准会员入会、退会和除名; 十、 处理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在上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生效。 第十七条 分会确需终止活动时,经半数以上常务理事提出,由全体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宜兴市陶瓷行业协会核准后,报登记机关输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宜兴市陶瓷行业协会花盆分会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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